可承擔如下的工程測量和不動產測繪業務:
1、控制測量(四等以下)。
2、地形測量(1:500比例尺,15平方公里以下;1000比例尺,20平方公里以下;1:2000比例尺,30平方公里以下;1:5000比例尺,30平方公里以下,小于1:5000比例尺,60平方公里以下)。
3、規劃測量(總建筑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下;國家重點工程不得承擔。
4、建筑工程測量(30層以下的住宅、高度70米以下的非住宅性質的民用建筑)。
5、變形形變與精密測量(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下且高度在50米以下的建筑。不得承擔精密工程測量。不得承擔鐵路、高速公路的橋隧及城市軌道交通項目)。
6、市政工程測量(大中等城市一般道路、小城市道路)。
7、水利工程測量(中型、小型水利水電工程)。
8、線路與橋隧測量(200km以下的線路,多孔跨徑總長在30米以下的橋梁,3km以下的隧道。不得承擔鐵路、高速公路的橋隧及城市軌道交通項目)。
9、地下管線測量(管線長度200km以下)。
10、礦山測量(礦區控制面積100平方公里以下)。
11、地籍測繪(日常地籍調查與縣級以下地籍總調查中的地籍測繪)。
12、房產測繪(規劃許可證載單棟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;單個合同標的不超過建筑面積100萬平方米)。